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叉车证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个人资格证明,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是叉车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叉车证是叉车作业人员的个人财产,只有在法定的情形下才能被撤销,公司无权收取或者扣留叉车证。如果公司以任何理由收取或者扣留叉车证,都属于侵犯叉车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叉车作业人员有权要求公司归还叉车证,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叉车证,说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违法行为,保留好申请的证据。
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要求其介入调查,督促公司归还叉车证,或者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要求其介入调查,督促公司归还叉车证,或者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安排加班违反规定的;(五)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的;(六)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建立人事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四)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五)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六)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叉车证被公司扣留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形,应当依法处罚。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叉车证,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物权人对其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物权人的物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叉车证被公司扣留属于侵犯叉车作业人员的物权,叉车作业人员有权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叉车证被公司扣了是一种非法行为,叉车作业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公司的不良行为而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同时,叉车作业人员也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叉车证,不要转借、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